舟山市慈善总会同心互联网分会 关于自愿助会专项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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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2
(通过于2022.07.28.1)
第一条 为了保证会费的正常开支使用,依据《舟山市慈善总会章程》及《舟山市慈善总会会员接纳和会费的收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会费的收取标准为:
会员每人每年100元,统一于当年6月份进行收取,新进会员按照实际月数,以8.5元/月基数进行补缴。
第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分会维持日常运转费用。
(二)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办公会议会务费等。
(三)看望困难会员和重大病症会员等慰问。
(四)网站的开发和维护费用。创办刊物所需费用,包括编辑、排版、印刷、纸张等费用。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舟山市慈善总会指导,使用活动经费和义工交通补助等。
第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安排具有会计从业证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账目监督管理,实时可查账。
第五条 本会换届将进行多个部门财务核查。
第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会长办公会议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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