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设监事。监事必须有3名以上的成员,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拥有行使检查会内办法、财务、履职等事务的权力,对会长及会长办公小组成员的行为以及《舟山市慈善总会同心互联网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进行全面监督。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舟山市慈善总会同心互联网分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全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须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成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在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职务期间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事会应监督理事会和行政秘书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办法、履职情况;监督本会其他管理情况。
(二)对会长及会长办公小组成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会《章程》的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当会长及会长办公小组成员的行为不符合或严重偏离本会的相关办法时,需召开会议对其提出建议和内部整改;
(四)向本会的会长办公会议小组提出提案;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对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七)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小组,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小组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八)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九)行使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进行解释。
第七条 监事会还可以对本会编制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本会《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